(2016)甘07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妥进英、张爱文、张文明、安雪英、安玉梅、徐光发与被上诉人濮慧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妥进英,张爱文,张文明,安雪英,安玉梅,徐光发,濮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6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妥进英,男,裕固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爱文,男,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文明,男,裕固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雪英,女,裕固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安玉梅,女,裕固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光发,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濮惠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妥进英、张爱文、张文明、安雪英、安玉梅、徐光发与被上诉人濮慧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妥进英、张爱文、张文明、安雪英、安玉梅、徐光发在上诉期间未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鹰审判员 陈军审判员 宋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薇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