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云健与唐尚进、钟春梅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健,唐尚进,钟春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财保25号申请人张云健,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唐尚进,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申请人钟春梅,女,成年,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与被申请人唐尚进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张云健与被申请人唐尚进、钟春梅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钟春梅名下的桂P×××××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价值30000元),申请人张云健用其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工行中山分理处4栋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防051657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春梅名下的桂P×××××丰田牌小轿车一辆(查封价值30000元),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张云健名下并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工行中山分理处4栋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防051657号),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