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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某,贺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96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沈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贺某某,沈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