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某,贺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96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沈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高某某贺某某,沈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