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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伦,男,1959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文盲,农民。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逮捕。现羁押在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公诉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园园、张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伦及其辩护人刘爱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伦于2016年1月7日、2016年2月16日、2016年3月7日纠集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第十小队村民代表王某甲、王某乙、苑某甲、李某、苑某乙、张某某、袁某某和同村村民杨某某、赵某某等人到中共保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缠访、闹访,强占其办公室,拒不退出,严重扰乱了保定市纪检委工作秩序,致使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高某某、王某丙、王某某、李某某、高某、张某、刘某、赵某某、杨某某、苑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李某、苑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信访信息,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政府关于王伦等人信访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伦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认为其适用非监禁刑,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依法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勇致代理审判员  王金印人民陪审员  穆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