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涛与被告蒲锐、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涛,蒲锐,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850号原告:景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光辉,北京市中法网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锐,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涛与被告蒲锐、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涛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蒲锐、陕西重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4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基本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景涛的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蒲锐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新廓门33号第3幢1单元1层10104号房屋。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江晖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