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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玉福与付少友、张光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福,付少友,张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4004号申请人:张玉福。被申请人:付少友。被申请人:张光华。担保人:吴绍森。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吴绍森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V×××××号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付少友、张光华所有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张玉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