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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李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李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李某、鲁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谢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本金246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从2014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鲁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95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李某负担2016年8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9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543号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海鹰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