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海峰与被执行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海峰,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梁海峰,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黄涛,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工人。申请执行人梁海峰与被执行人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黄涛于2016年4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梁海峰借款本息合计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梁海峰承担,剩余1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梁海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