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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丰开、刘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开,刘玫,赵春霞,沈贤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丰开申请执行人刘玫被执行人赵春霞被执行人沈贤岳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李丰开;刘玫申请赵春霞、沈贤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129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赵春霞、沈贤岳应支付申请人李丰开;刘玫案款454025.0元,承担执行费671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春霞;沈贤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3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