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龚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龚艳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514号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00216499。法定代表人:吴生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咏,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艳,女,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龚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航公司诉称,2016年2月22日,原告与重庆厚煌妇产医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重庆厚煌妇产医院委托原告承担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的重庆厚煌妇产医院(建筑面积约为4400平方米)项目的装修工程设计任务;设计周期为60个工作日,从原告方收到重庆厚煌妇产医院支付的首付款后开始计算到原告方向重庆厚煌妇产医院交付全套设计图纸之日止;设计费用为100000元;如果重庆厚煌妇产医院逾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原告全面履行了设计义务,经多次向重庆厚煌妇产医院催收设计费用未果。重庆厚煌妇产医院为龚艳出资,于2016年1月18日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已于2016年5月13日注销,投资人龚艳理应为该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如下诉请:被告龚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费10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龚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龚艳所在地为重庆市涪陵区,要求移送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规定,被告龚艳所在地为重庆市涪陵区兴化西路5号1幢1单元9-2,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即中航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对被告圣玺公司的管辖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圣玺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