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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黎明与左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左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2民初1313号原告黎明,男,1969年4月23日生,汉族,农行职工,住通城县。被告左思保,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经商,住本县。本院在审理黎明与被告左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明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瑱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