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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青与被告曾大智、王超、孙曌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曾大智,王超,孙曌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179号原告:王青,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蕊,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大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法定监护人:曾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被告曾大智父亲。被告:王超,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法定监护人:王志斌,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被告王超父亲。被告:孙曌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法定监护人:孙学聪,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被告孙曌磊父亲。原告王青与被告曾大智、王超、孙曌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王青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