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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岩妹、申请执行人苏福贵与被执行人周乃灿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岩妹,苏福贵,周乃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850号申请执行人肖岩妹,女,195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苏福贵,男,200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刘长英,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被执行人周乃灿,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岩妹、苏福贵与被执行人周乃灿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记录、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偿还借款495840.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