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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周传文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传文,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6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亚,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传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振,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晗,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兆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欣智,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因与上诉人周传文及原审第三人大连兆峰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审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融公司与周传文于2016年10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融公司与周传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周传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上诉人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由上诉人周传文负担44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辉审判员 陈姝丽审判员 王立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