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韩荣光与李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荣光,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韩荣光,女,汉族,1951年3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61年8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凤阳县商贸委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燕有银行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燕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刘世毅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