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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4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胡新峰与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峰,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498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峰。被执行人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0074-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特9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委托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518-19号总建筑面积为4580.0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2858.4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721.69平方米)、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363.9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委托杭州金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518-19号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518-19号总建筑面积为4580.09平方米的房屋(其中有证建筑面积为2858.4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为1721.69平方米)、室内装修及面积为4363.99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物[房屋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13)第4300017号,内容详见苏大新房估字HZ(2016)第DX08-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二、拍卖杭州诚隆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螺路1518-19号的机器设备[内容详见杭金孚评字(2016)第171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