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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木某诉被告朝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4393号原告木某,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朝某,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木某诉被告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木某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某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木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