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彭鹏等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彭鹏,彭心国,雷应华,彭顺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生于1955年6月5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彭鹏,男,生于1993年1月10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彭心国,男,生于1968年6月29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雷应华,女,生于1971年12月22日,汉族,住某地。被执行人彭顺心,男,生于1995年8月17日,汉族,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长江申请执行彭鹏、彭心国、雷应华、彭顺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应华在银行有存款,而被执行人彭鹏、彭心国、雷应华、彭顺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雷应华在银行的存款1259070元划拨至蓬安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