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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1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耐珠、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耐珠,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492-1号申请执行人张耐珠,男,汉族、1972年2月6日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000号南昌万达中心B3写字楼601-604室。法定代表人熊靖。申请执行人张耐珠与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余劳人仲字[2016]第8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耐珠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年10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因申请执行人张耐珠认为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劳人仲字[2016]第84号仲裁决书中的被申请人错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黎绍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