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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白宏政申请执行于文平、王新茂、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宏政,于文平,王新茂,张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宏政,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西安市。被执行人于文平,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住陕西省黄陵县。被执行人王新茂,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住黄陵县,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晓敏,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住黄陵县,系保险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宏政申请执行于文平、王新茂、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陕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于文平、王新茂、张晓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新茂、张晓敏银行存款3120502.66元,2016年9月7日被执行人张晓敏履行1013000元(其中500000元承兑汇票),共计执行回部分案件款4133502.66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白宏政)。2016年10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除被执行人已支付4133502.66元以外,剩余本金及部分利息1600万元,由于文平支付1000万元、王新茂再支付600万元。二、由张晓敏自愿用其名下的神木隆岩煤矿700万元股份给于文平做担保,并保证款项按期履行,逾期自愿将担保股份抵偿申请执行人白宏政。四、剩余利息部分由白宏政与于文平自行协商。五、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白宏政自愿予以放弃。案件受理费由白宏政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现申请执行人白宏政同意程序性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执117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拥政审 判 员  丁 浩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