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丹军与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丹军,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俞向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117号原告顾丹军,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弘煌,无锡市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61830442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胡路500号振兴钢材市场B18。法定代表人顾丹军,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俞向东,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丹军与被告无锡丰硕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俞向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丹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顾丹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丹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顾丹军负担。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庭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