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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栋,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68号原告:吴国栋,个体业主,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立军,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栋诉被告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栋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吴国栋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