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国栋与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栋,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1868号原告:吴国栋,个体业主,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立军,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栋诉被告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栋撤回对被告王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吴国栋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