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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纽威型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冠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纽威型钢有限公司,天津市冠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2041号原告无锡市纽威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科技创业园93号的款D区(新华路10-2)。法定代表人高国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洁,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菲菲,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冠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红日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宋和泰。原告无锡市纽威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冠恒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恒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纽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敏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纽威公司诉称:其与冠恒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其为冠恒公司加工钢材。截至2014年7月31日,冠恒公司结欠其价款330950.45元。现其请求判令:1、冠恒公司立即支付价款330950.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0950.4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冠恒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纽威公司与冠恒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由纽威公司为冠恒公司加工钢材。双方最后一笔业务往来总价款为352111.5元。纽威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7月21日共计向冠恒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52111.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冠恒公司未付清全部价款。2016年3月11日,纽威公司员工毛留芳使用号码为130××××6518的手机号打给号码为139××××1888的电话,通话内容为催讨货款,双方对欠款金额为330950元均认可。以上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录音、劳动合同书、手机话费充值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证实。诉讼中,纽威公司提供号码为139××××1888的话费充值发票1份,发票上载明客户名为宋和泰。同时,其自认双方最后一笔业务往来对应的价款352111.5元,冠恒公司尚有330950.45元未支付。本院认为:纽威公司与冠恒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在纽威公司完成了加工工作后,冠恒公司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结合号码为139××××1888的话费充值发票及通话内容,可以确认2016年3月11日通过号码为139××××1888的电话与纽威公司员工毛留芳进行通话的人为冠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和泰。结合通话内容中宋和泰和毛留芳对欠款金额为330950元均认可的事实,可以确认冠恒公司结欠纽威公司价款330950元。综上,对于纽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冠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纽威公司价款330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30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冠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34元(此款已由纽威公司预交),由冠恒公司负担(纽威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冠恒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冠恒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纽威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雷海亮代理审判员  毕 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建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