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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5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守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守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5937号罪犯唐守洪,男,汉族,1986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守洪犯盗窃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昭中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2009年8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唐守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守洪系主犯、累犯,数罪并罚,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漏罪,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四次,2015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罪犯唐守洪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守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守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