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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民法院、麻国兴受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民法院,麻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90号。法定代表人胡丕敢。被执行人麻国兴,曾用名麻国星,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刑终字第16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麻国兴受贿罪一案。2016年10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麻国兴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有罚金100000元及执行费1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