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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亚玲诉被告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玲,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239号原告:董亚玲,女。被告:钟龙,男。原告董亚玲诉被告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钟龙暂无法提供具体住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玲负担。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