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董亚玲诉被告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玲,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239号原告:董亚玲,女。被告:钟龙,男。原告董亚玲诉被告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钟龙暂无法提供具体住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亚玲负担。审 判 长 赵生林审 判 员 王劲辉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