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3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林熠与曹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熠,曹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熠,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曹鑫星,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熠与被执行人曹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特9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曹鑫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曹鑫星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林熠借款本金9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3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封财产处置完毕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培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