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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匀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匀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369号原告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孙一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匀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贾伟。原告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匀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4台设备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了40%的预付款计349,712元,但被告收款后至今未能提供任何设备,且也无法联系到被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所签合同、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被告收取货款后未履行义务,且无法联系,因此本案被告涉嫌经济犯罪,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6元退还原告宁波庆昌镒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青峰人民陪审员  钱建军人民陪审员  阮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