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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彩绿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彩绿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653号罪犯刘彩绿,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文盲,住浙江省平阳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作出(2009)台玉刑初字第5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彩绿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代理检察员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庞佳佳、姜元俊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刘彩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彩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庭审中,罪犯刘彩绿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刘彩绿提起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罪犯刘彩绿已符合减刑条件,但建议综合考虑各因素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彩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财产性义务5400元。曾因犯出售假币罪于1999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彩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刘彩绿虽系老年犯,但曾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判刑,又犯出售假币罪,且尚有巨额财产性义务未执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彩绿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华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