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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慧琳与被执行人孟凡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琳,孟凡义,常占江,孟祥晶,王伟,王淑英,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于慧琳,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孟凡义,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常占江,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孟祥晶,女,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淑英,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慧琳与被执行人孟凡义、常占江、孟祥晶、王伟、王淑英、王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81执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欣海审判员 :谢兴军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清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