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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地轩与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地轩,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廖地轩,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罗敷工业园区。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对廖地轩与华阴市台源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陕05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廖地轩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186343.9元,执行费27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466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