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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宜州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州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8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庆远镇江头社区xx道口。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罗xx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权利人宜州市xx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0.7%计付,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xx于2016年9月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809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后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罗xx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15日自行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公司共计31600元。2016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宜州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1.按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28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罗xx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158400.00元及逾期利息。罗xx从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给申请人2000元直至还清本案案款时止,款直接汇至申请人宜州市多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的银行帐户;2.本案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罗xx承担;3.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义务后,终结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128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己不必要,被执行人应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8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覃远飞覃远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