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姜盛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姜盛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57号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宇,男,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丽娜,女,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盛福,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盛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和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康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