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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罗崇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崇武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704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负责人张端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凯敏,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崇武,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原告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952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案外人王西为粤BC59**小汽车在原告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等,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98,91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双方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2、2015年5月23日,被告驾驶粤BU81**小汽车与王西驾驶的粤BC59**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粤B×××××号小汽车经维修,花费13,360元,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新飞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3、原告经实地查勘核实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理赔款13,360元。4、2015年6月17日,王西向原告出具一份《权益转让书》,将2015年5月23日因被撞造成损失的赔偿款的权益转让给原告。5、被告驾驶的车辆商业险已经过期。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驾驶粤BC59**号车与王西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应当赔偿王西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基于与王西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王西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其赔偿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关于车辆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为13,360元,被告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出反证,故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关于赔偿金额,由于被告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原告主张扣除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后,要求被告承担7,952元[(13360元-2000元)×7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崇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赔偿款7,95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相惠玲(兼)书记员 杨    帆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