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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6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栋臣与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栋臣,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677号原告赵栋臣,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丁古道村。委托代理人赵鹏,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阪镇巴林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接万臣,职务总经理。被��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吉仁高勒镇。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大刚,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宜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贵龙,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栋臣诉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栋臣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栋臣撤回对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栋臣撤回对被告赤峰市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立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34.00元,减半收取,41,217.00元由原告赵栋臣负担。审判长 金  治  华审判员 图    海人��陪审员高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乌云图那木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