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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795号

马长江申请执行李刚、张胜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长江,李刚,张胜效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马长江(又名马三江),男。被执行人李刚,男。被执行人张胜效,男。关于马长江申请执行李刚、张胜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勤

审判员 宁伟& # xB;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