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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孟兆虎与被告赵守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虎,赵守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2456号原告:孟兆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赵守文,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虎与被告赵守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兆虎以起诉主体不当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兆虎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孟兆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