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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卜海峰与原审被告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复查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海峰,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2民监7号原审原告:卜海峰,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委托代理人张运河,男,汉族,1955年10月14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负责人詹学红,该厂留守处主任。原审原告卜海峰与原审被告益阳市红旗化工厂留守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资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爱民审判员  郭 晶审判员  文 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