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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4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利客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利客抛光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4967号原告:上海利客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肖湾路318号6幢192室,注册号:310226001006753。法定代表人:戴永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胜,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马齐居委会马齐工业区63号首层之三,注册号:440681000599074。法定代表人:宁雪琴。原告上海利客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利客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登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必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登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利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登皇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57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登皇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向原告采购抛光用品及材料,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9575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登皇公司于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利客公司购买抛光用品及材料,货款合共176855元。期间,被告登皇公司合共支付了货款3728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39575元。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登皇公司向原告利客公司购买抛光用品及材料,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货后,即负有向原告清偿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139575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利客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75元,由被告广东顺德登皇五金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婷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