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6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697号原告施某某,男,197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吕某,女,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