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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381号原告: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68106U。法定代表人:石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坚,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凉风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70561467R。法定代表人:张光军。委托代理人:陈登仁,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明公司)与被告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坚、被告添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登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添超公司支付报酬10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签订《锅炉安装(维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诸暨市王家井镇凉风洞村的WNS4-1.25-YQ锅炉安装、车间总气管安装工程,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安装费、材料费总计10万元,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50%,余款在2015年10月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安装完毕。后原、被告又委托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就涉案锅炉的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该院于4月29日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证实安装质量符合相关标准。4月30日,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涉案锅炉使用登记,并颁发了《特总设备使用登记证》。被告却未按约付款。后原告委托律师催讨上述定作款,被告仍未支付。原告遂提出起诉。被告添超公司答辩称:1、对原、被告之间签订锅炉安装合同、原告已安装完毕及被告应付原告报酬10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2、由于被告公司定型小区工程不再使用,锅炉也已经退还厂家,被告建议原告将安装材料拆除再利用,扣除拆除材料款后的剩余欠款被告想办法予以支付,并建议调解结案。原告昌明公司对其起诉主张的事实、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锅炉安装(维修)承包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3日签订合同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的事实。证据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告知了锅炉安装完毕的事实。证据三、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安装的锅炉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主管单位已予以使用登记的事实。证据四、律师函、EMS面单、送达回执(邮政官网打印件),拟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催讨安装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添超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被告添超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昌明公司与被告添超公司之间签订的《锅炉安装(维修)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原告昌明公司作为承揽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添超公司作为定作人,应依照约定支付报酬。被告添超公司欠原告报酬10万元,事实清楚,其逾期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昌明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0万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昌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报酬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浙江添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