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与宋忠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宋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杨阿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丽华、贺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忠成,男,1972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2********,汉族,住灌南县新安镇苏口村*组。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与宋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宋忠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柴油款15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155400元,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宋忠成负担。因宋忠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5月20日,权利人苏州市马家加油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宋忠成支付欠款157104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57104元及其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不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