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招民与康晓燕、卢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招民,康晓燕,卢灿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746号原告:康招民,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晓燕,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卢灿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康招民诉被告康晓燕、卢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康招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招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康招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