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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康招民与康晓燕、卢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招民,康晓燕,卢灿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746号原告:康招民,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康晓燕,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卢灿基,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康招民诉被告康晓燕、卢灿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康招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招民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康招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