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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11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171号原告张某11,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某2,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一中新苑2号楼1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3180528。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