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11与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1,张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171号原告张某11,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某2,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一中新苑2号楼1单元2楼西户,身份证号码:412301197903180528。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1承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