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孝俊与成都国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湘辉、熊湘舸、陈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张孝俊,成都国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湘辉,熊湘舸,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邱张孝俊。被执行人成都国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熊湘辉。被执行人熊湘辉。被执行人熊湘舸。被执行人陈丽娟。张孝俊与成都国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湘辉、熊湘舸、陈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114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孝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8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114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此页无正文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