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5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刘端平与吴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端平,吴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5民初586号原告:刘端平,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被告:吴能文,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原告刘端平与被告吴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能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当年9月1日前归还,但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当年9月1日归还。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无果,且被告现外出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借款后不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吴能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端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吴能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大毛人民陪审员 黄和财人民陪审员 张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聪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