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与马少强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281执722号被执行人:马少强,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马少强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少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义务。本院经向房管、车管、市监、国土、金融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国龙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