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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崔永日与权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日,权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权东伟,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崔永日与被执行人权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权东伟有轿车一辆,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变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此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