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肖仕恒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仕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仕恒,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8月1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仕恒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仕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今年以来,被告人肖仕恒驾车跑运输经常往返厦蓉高速一线,期间,有一次其在厦蓉高速榕江段四格服务区休息时,发现路边堆放有楠木,肖仕恒就到附近村寨打听楠木的消息,后来打听到卖主平某1(另案处理)的电话号码,经电话与平某1谈妥楠木交易事宜后,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肖仕恒驾驶一辆借来的托板小货车,到榕江县三江乡四格村向平某1等人收购楠木,当天深夜在交易现场,被告人肖仕恒雇请来的一辆仓栅式货车正在装运楠木时,被榕江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楠木原木63支、楠木根蔸2个。经鉴定,本案被扣押的楠木活立木蓄积7.2434立方米,树种为闽楠,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即: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4、证人刘某、平某1、平某2、王某1、王某2、平某3、宋某1、宋某2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聘请书、树种材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9、抓获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仕恒违反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的管理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折合活立木蓄积7.2434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仕恒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经考察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区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仕恒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本案所扣押的楠木原木63支、楠木根蔸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上尉审 判 员 石庆坤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忠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