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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罗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365号原告: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171号芒果雅苑1栋115。法定代表人:李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龙,湖南华厦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邦,湖南华厦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斌。原告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易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四份《装修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鸥波港湾”小区的房屋,委托给被告装修。但被告在合同约定的装修期限内未能如期完工,且装修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损失约204万元。被告罗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装饰装修项目的“鸥波港湾”小区在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被告户籍地在湖南省安乡县,故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鸥波港湾”小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被告户籍地在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提出的证据中,没有证明被告罗斌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由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较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斌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芬 关注公众号“”